出納組服務作業規定-收款收據及捐贈證明修改申請說明

 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重開或修改內容說明 (限會計年度內為之)

*重開收款收據/捐贈證明:

 1.依據公文核決辦理,公文應檢附申請書或證明文件敘明原因。捐贈證明公文請先會辦社會資源發展委員會。

 2.再開立付款申請單,預算科目請洽會計室承辦人員。出納組依會計室審核後之付款申請單重開收據/捐贈證明。

   ※注意:重開之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日期會異動,無法維持原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日期

 

*修改收據內容,除原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正本外,並應檢附如下文件:

修改項目

修改內容

檢附之文件或表格

 

 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抬頭

全部修改

核決之簽呈

 

部分修改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

:同義字、同音字,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等

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

全部修改

核決之簽呈

 

 

單一號碼錯置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及相關證明文件

:A123456789A123456798

補填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及相證明文件

 

 

款項名稱

 

 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

 

 

款項說明

 

 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

 

 

備註

 

 

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更正申請單

 

 

*「收款收據(捐款證明)更正申請書」請至出納組網頁檔案下載專區下載。

 

 

遺失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申請補發說明

*遺失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應以簽呈申請補發,並一律以原收據影本補蓋與正本相符章代替。

*先向會計室申請影印收據第一聯,或向出納組申請影印收款收據(捐贈證明)第三聯,再一併檢附於簽呈用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