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納組服務作業規定-請款領據申請說明

 請款領據申請說明
  • 開立途徑: 「帳務暨請採購管理系統」 → 出納作業 → 領據單登錄 → 列印
  • 領據之機關名稱撥款單位之名稱,並請載明機關名稱全銜
  • 請款領據紙本請跟隨「公文管理資訊系統」流程完成用印。(須採紙本附件)
  • 請款領據與收款收據二者只得擇一交付撥款對象。
  • 『匯費處理方式』選擇:
     A.自繳:係指申請之款項進入學校時被扣除之匯費,由計畫主持人先行補足再開立收款收據。
     B.內扣:係指申請之款項進入學校時不管是否被扣匯費,一律以匯入之金額開立收款收據。
            日後再依據會計室通知補繳此筆匯費差額。
  • 請款領據在用印過程中,已經出納組長用印後,發現錯誤需修改:
     A.不修改公文內容者:請電話聯絡出納組長退還該領據電子檔,以原單號修正後再印出紙本。
       將錯誤及修正之二張請款領據一併送交出納組長重新用印。

   B.應修改公文內容者:請重新發文及重開請款領據。錯誤之領據需繳回出納組進行註銷,否則仍視為未收款。

  • 請款領據開立並用印完成者即視同應收帳款,若計畫取消或重新開單,該領據應繳回出納組存查並註銷。

 

*上述規定係依據會計室「東海大學收款收據使用及管理辦法」:

第三條 本校收取款項之收據,依其性質分為請款領據、收款收據、捐贈證明及繳款()證明單。其開立條件如下:
一、 請款領據,為向補助或委辦單位請撥經費時開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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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本校各類收款收據開立作業規定如下:
一、 收款收據及捐贈證明,應依收據序號依序開立。已開立須辦理作
廢者,應於該收據蓋作廢章。
二、 請款領據已開立用印完成,辦理作廢者,應繳回出納組存查並於
帳務暨請採購管理系統登錄註銷。